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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抽逃注册资本,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担责吗?

摘要:公司注册成立之后,都会按照相关的制度充实好注册资本,假如有一天公司经营不下去,可以把公司进行转让,那么转让后,如果原公司注册出资不实或抽逃,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担责吗? 一、案例称述 甲和乙注册......

公司注册成立之后,都会按照相关的制度充实好注册资本,假如有一天公司经营不下去,可以把公司进行转让,那么转让后,如果原公司注册出资不实或抽逃,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担责吗?

转让股权可以抽逃注册资本吗?

一、案例称述

甲和乙注册成立一家公司。甲占69%的股份,乙占31%的股份。公司注册后,已经经过了验资。公司注册后,甲和乙将所有注册资本抽离。由于公司成立后市场萧条以及两人缺乏行业经验,公司经过一年的经营状况一直处境不佳。后甲和乙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丙和丁,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。协议中,甲和乙承诺注册资本已出资到位,后做了工商变更登记,根据新的股东大会决议,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后来丙和丁对公司审计时发现甲和乙实际上已经抽逃了出资,股权转让存在缺陷。后来公司将甲和乙起诉到法院,要求他们归还抽逃的公司的注册资本。而甲和乙说他们转给丙和丁的股份是以低价转让的,丙和丁并未按工商登记的协议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款。现在他们的股份已被转让,资本充实的义务应由公司新股东丙、丁承担。

二、法庭判决

现在案件已经审理完结,法院下令甲和乙归还公司的注册资本,履行资本充实的义务。

三、释法

1、资本充实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。注册资本在出资后起到维持公司的运营和维护的作用。股东资本出资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。若抽逃或未出资,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的出资协议,也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,在本案中甲某、乙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。

2、一般而言,有缺陷股权的受让人不承担资本充实的责任,但在特殊情况下,受让人“知道或应该知道”有缺陷的出资情况而受让有缺陷股权的,要承担资本充实的责任。但在本案中,根据股东转让协议,丙和丁并没有“知道或应该知道”股权转让时股权出资存在缺陷。

此外,公司有权利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,公司无法证明丙和丁是恶意受让股权。没有选择丙和丁为被告,也不愿意调查现有股东对资本充实承担连带责任,这是公司利益考量选择和自由处分的权利。

3、如果甲和乙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表达了公司的股权出资,并在股权转让的对价上达成了合理的协议,在公司请求甲和乙之后,受让人未履行其支付义务。为完成投资义务,甲和乙有权要求丙和丁,支付约定股份转让或实际出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。当然,在这种情况下,丙和丁也可以履行资本充实的义务。

现在,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的是认缴制,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验资,但是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,而不是永久免除,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,如出现上述的纠纷,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,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。

根据公司法相关条例,抽逃注册资本是违反的,一是有民事责任,被发现的话会要求赔偿,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将被处以5%-15%罚款,二是可能还涉及刑事责任。注册资本金额越高,抽逃的法律后果就越严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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